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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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局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或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配合局政策法规科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局政策法规科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局政策法规科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第五条下列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经合法性审查:(
2、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住房保障等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二)局本级和本局代拟的市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S)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会议纪要;(四)局领导认为需要提请研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集体审议之前,局办公室应当将该决策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七条局政策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是否超越决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四)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相一致、相衔接;(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第八条局政策法规
3、科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第九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征询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第十条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应明确提出合法、违法、修改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局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第十一条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
4、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合同,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
5、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二)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五)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六)其他政府合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标的超过人民币IOOO万元的政府合同。(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第五条将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科室或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合同起草、风险论证、报批等事宜。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局
6、办公室负责政府合同文本的管理、归档。第六条属重大政府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七条政府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合同在经局领导审批之前,承办部门应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但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除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第八条局政策法规科对承办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政府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第九条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7、以下材料:(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二)属重大政府合同的,承办部门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三)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四)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局政策法规科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应明确提出合法、违法、修改、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承办部门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局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第十一条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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