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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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13日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与经营第三章运输与配送第四章用户管理第五章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燃气管理,预防瓶装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的生产、经营、运输、配送、用户管理、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瓶装燃气,是指用钢质气瓶或者复合材料气瓶盛装的作为燃
2、料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不包括车用和工业用液化石油气。第四条瓶装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确保安全、强化监管、规范服务、方便用户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瓶装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瓶装燃气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瓶装燃气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瓶装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瓶装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瓶装燃气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瓶装燃气的规范摊点
3、群和流动摊贩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违反瓶装燃气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瓶装燃气运输和配送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瓶装燃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督促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与合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瓶装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瓶装燃气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采用信息化、数字化
4、、智能化等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瓶装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乡用气一体化,并采取措施鼓励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管道燃气、减少使用瓶装燃气。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普及瓶装燃气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用户安全使用瓶装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瓶装燃气事故的能力。第二章生产与经营第九条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气瓶;(二)实行实名制销售,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三)建立瓶装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整记录用户持有的气瓶数量、检验周期、报废期
5、限和配送情况等信息;(四)充装站、供应站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五)实行配送经营,直接向用户配送瓶装燃气;(六)为用户安装气瓶并进行安全检查;(七)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A)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告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九)主动向用户提供发票;(十)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瓶装燃气;(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鼓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使用智能角阀系统。第十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充装瓶装燃气,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为自有气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气瓶应当具有本单位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等标志标
6、识和监督电话,在充装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在充装气瓶上标示警示标签;(二)建立本单位的气瓶充装信息平台,为所充装的气瓶建立电子档案,及时上传每只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情况、充装记录等信息;(三)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所作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瓶装燃气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送检的气瓶进行检验。对已设置电子标签的气瓶进行检验时,瓶装燃气气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电子标签完好且与气瓶瓶体相对应,并按照要求更新电子标签中的气瓶检验信息。第三章运输与配送第十二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
7、辆运输瓶装燃气,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二)运输车辆应当装载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S)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时间、路线、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停车、分装、转运或者销售;(五)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加强对配送人员的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开服务和监督电话。第十四条配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的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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