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及其思维路径研究-—基于196份裁判文书的考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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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及其思维路径研究-一基于196份裁判文书的考察杨磊胥一康杨春洁摘要: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以来,虽激励了股东创业,但同时也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造成一定冲击。在非经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理论上存有争议,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法院不能突破现有法律之规定,惯常做法是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持否定态度,2019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也予以明确,彻底否定了“非破产加速”,意在保护股东出资期限章程自治的法定权利及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由此带来的债权人保护难题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沿着公司法路径,完善出资缴纳登记,规定适用前提条件、具体
2、适用情形以及重新界定抽逃出资。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债权人利益加速到期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具有彰显政府的投资政策取向与提供严谨的责任规范体系的双重维度。2013年公司法修正引入的资本认缴制,反映了更加自由化、激励股东创业的资本制度政策,但保护债权人的相应责任规范有所缺失,由此带来的三个司法适用难题是:一是能否裁判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出资责任?二是在何种情形下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三是如果法院支持债权人诉求,裁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其司法裁决的法律规范依据究竟应如何确定?对此,理论届存在很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笔者通过分析研究196份判决书,发现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较为一致,对注册
3、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均采取否定态度。又结合其中37份*杨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胥一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春洁,江苏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囱样本的获取方法: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选择民事案件,在高级检索栏目框下,输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得到196份裁判文书检索结果,笔者以上述文书作为分析样本。裁判文书,明晰了判决理由及其思维路径。2019年8月7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7条明确了关于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的问题,“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
4、求未届出资限期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除外”。后于11月8日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对此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5、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虽然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其对审判思路进行了统一,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在事实层面上为股东出资加速司法适用明确了方向。尽管如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仍未停息,关于股东滥用出资期限以及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亟待解决。一、问题的提出: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难题如果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否请求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说未到期的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与本问题相关且可待适用的法律规范有二。一是破产企
6、业法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此规定明确了只有在公司破产场合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履行不受约定的出资期限限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适用的前提,乃是被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即构成了实际违约,实际违约的构成以
7、合同义务期限已经到来为前提。可见,出资义务违反之认定,与出资期限之既定密不可分。如果某股东没有构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为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期限还有一段时间,这就意味着债权人还要相应地等待一个可能并不算短的期限。这里的问题是,债权人在等待期限里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不仅是一种心里煎熬,更蕴含着一种巨大的现实风险。至此,所欲探讨的问题可以更明确地限定一下:在公司破产以外的场合下,未到期的股东出资义务能否被加速到期?二、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仅适用于公司解散或破产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各地区各层级法院的态度和做法趋向于统一,笔者通过分析研究196份判决书并选
8、取其中较为典型的四份判决,得出以下结论:实践中更倾向于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以及为避免过分关注个别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故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仅适用于公司解散或破产程序。(一)在李清贵与厦门市口口相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奕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贵主张被告黄奕火、吴莉莉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章程,股东黄奕火、吴莉莉的出资认缴期限至2025年6月10日届满。李建伟:认缴制卜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参见:原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因此,即使黄奕火、吴莉莉尚未实际出资,也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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