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第一实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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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第一实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各项经费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各项经费的列支应符合预算列支口径。第二章原始票据的要求第三条原始票据的基本要求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1票据印章要求(1)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印有财政机关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2.票据内容要求(1)发票或收据须注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聊城市第一实验学校)、
2、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填制人。(2)票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数额应相符。(3)票据不得人为涂改、挖补。(4)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5)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票据如果遗失,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票据复印件,由财务科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6)境外原始发票为外文的,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金额等。财务科将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予以报销。第四条为明确责任,报销的原始票据上必须由业务经办人本人签字确认。第五条各类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第六条凡购买实物的票据,均应有购物清单的验收人签字。第七条各种外加工
3、项目、维修、安装等工程劳务项目的发票报销应附加工清单或工程决算单。第八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购买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持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第九条实行监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经费开支须经项目总监审查签字。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以审计报告书
4、作为结算依据。第十条办理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合规、合法的原始票据。对记载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票据,财务科审核人员有权不予受理。第三章报销单据的填制第十一条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应填制报销单据,并在报销单上注明支出的用途。财务科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各类开支按规定的标准和开支渠道予以核报。第十二条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领款单、借款单等报销单据上必须由经办人、负责人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和涂改。第四章审批手续及流程第十三条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经分管领导和校长签字批准。第十四条报销签字审批程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科审核后按业务性质由对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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