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细则[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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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性子公司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经营性子公司,根据各经营性子公司的特点,将经营性子公司划分为I类、类和I类。第三条经营性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发展导向。根据发展考核指标评价结果,结果优薪酬高,结果差薪酬低。(二)坚持有效激励。按照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的要求月虽化负责人责任,增强经营性子公司发展活力。(三)坚持自上而下。有效对接省国资委对集团公司
2、下达的考核任务,逐级分解目标,逐层传导责任。(四)坚持突出共性与体现个性相结合。既体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普遍要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回报水平,又充分考虑企业功能和行业特点,提高考核的针对性。(五)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第四条经营性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每三年为考核期。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即各项指标满分为IOO分。第二章年度考核内容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均为定量指标。(-)基本指标:I类、类企业为利润总额和经济增
3、加值,类企业为利润总额和资本利润率。(二)辅助指标包括两项,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功能定位分别设定。第七条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目标值的确定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其中,正向指标基准值为上年完成值与前三年平均值的较低值,反向指标基准值为上年完成值与前三年平均值的较高值。处于下降周期行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基准值在上年完成值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对标情况适当下浮,但最大下浮不超过20%o(二)指标的目标值分档管理。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辅助类指标(少数无对标值的辅助指标除外)目标值设置为三档,经营性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标建议值。第一档:目标值
4、达到近五年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高于上年完成值10%。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例外条款:(1)目标值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不列为第三档目标。(2)由于重大不可抗力因素且对企业年度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由集团公司视影响程度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的目标值。(3)因承担集团公司特定任务或处于转型升级特殊阶段导致资本占用大幅增加的,集团公司视影响程度给予适当考虑。第八条考核计分(-)发展考核指标得分发展考核指标由经营业绩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组成,各占70%和30%,总分100分。其中,*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由经营业绩、服务区管理和综合评价三项指标组成,具体权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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