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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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2004年2月20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2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镒矿资源管理条例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2、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改革土葬,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民族宗教、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3、。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宗教教职人员生前自愿在死亡后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九条县城区内公民死亡后,应当在陵园或者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含火葬场,下同)进行殡仪、殡殓活动。禁止在县城街道、人行道、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从事停放遗体、搭棚设灵及摆放祭品、花圈、燃放鞭炮等丧事活动;禁止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噪声扰民、妨害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搞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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