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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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本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相关规定,制订如下制度: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到户籍所在居委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申请表等社会救助和扶贫帮困表格,收集相关材料,民政干部上门进行初步核对,居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居委会公章,本人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的,应本人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交材料,本人无法前往的,由居委民政干部代为申请。二、受理:设置受理岗位,由二人担任。三、审核:设置复查岗位,由二人担任(区核对中心委派人员担任),对受理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或者电话调查,然后
2、提交社会救助所长审核。四、审批:社会救助所长将审核后的材料提交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五、公示:居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在申请人居住的小区进行公示,并拍照,将公示材料保存。六、发放: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发放资金做到人卡一致。七、复审:对符合救助的当事人每三个月进行复审一次,复审由复查岗位人员担任。八、回访:复查人员对符合救助人员进行定期回访。九、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为救助资金受理、审批、发放、复核的具体实施管理部门。十、街道救助工作人员在办理救助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守“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的工作流程,明确岗位分工及系统操作权限,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随意更改补助金额。十一、救助
3、资金必须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十二、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邮局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发放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资金发放。十三、按时做好救助资金发放的签收工作。(一)申请人有行为能力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盖章签收,街道及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得代签。(二)签收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街道救助所留存,一份居(村)委会留存。(三)街道救助所不定期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十四、街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救助资金准时发放。十五、对于经过核查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立即停止救助资金的发放。十六、所有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救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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