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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XX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合同项目名称:Xx项目甲方:(项目公司)乙方:(中标单位)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XX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合同甲方:(项目公司)乙方:(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各方享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项目概况及委托事项1. 1项目名称:1.2 工程地点:1.3 工程性质:1.4 建设规模:1.5 项目计划工期:2024年6月完工。1.6 概算投资:1.7 委托内容:XX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即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投资管理
2、活动的审计监督和评价。第二条本合同组成文件材料及其使用和解释的优先顺序2.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材料;2. 2XX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合同(包括补充和修改文件材料);2.2 XX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合同附件;2.3 中标通知书;2.4 采购文件;2.6采购文件补遗;2.7乙方投标文件;2.8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三条审计工作内容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工程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订立、执行情况;(四)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工程
3、价款支付情况以及概、预算执行情况;(五)工程物资采购方式、物资验收、出入(退)库等现场管理情况以及财务核算情况;(六)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批复工期执行情况以及监理管理情况;(七)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核算情况;(八)交付使用资产及验收情况;(九)竣工决算情况;(十)审计整改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审计工作依据4.1 国家、行业和工程所在地颁布的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规范、政策;4.2 建设项目造价咨询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定额、取费标准及相关造价文件等;4.3 财政部印发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法规
4、规定;4.4 甲方及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福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能福建公司,下同)相关的制度和规范;4.5 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澄清答疑及有关文件,工程变更签证等有效文件;4.6甲方报审的决(结)算资料;4. 7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文件、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5. 8工程施工现状。第五条各方责任、权利与义务5.1 华能福建公司(招标人,甲方上级管理单位)5.1.1 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5.1.2 负责组织处理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6. 13下达中标通知单,组织甲乙双方签订委托合同。5.1.4 向甲方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乙方进场开
5、展现场审计。5.1.5 负责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审定阶段性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工作成果。5.16确保乙方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相关人员,并获取项目相关资料。5.17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工作的进度、质量。5.1.8 如发现乙方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审计需要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以达到完成进度的需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5.1.9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小组中业务能力较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配合不力的审计人员,乙方应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更换人员,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5.1.10负责下发审计意见书并监督甲方整改。5.2甲方1 .2.1
6、根据甲方上级管理单位询价结果,及时与乙方签订合同;5 .2.2按照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和中介机构的要求,按期向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1.1.1 3根据华能福建公司的要求成立迎审组,并指定熟悉施工现场的专职人员作为联络人,收集提供资料,转送、转达工作中产生的各种审计文书和意见等;1.2.4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乙方住宿和就餐提供便利;1.2.5 协调参与建设的单位,包括施工、设计、监理、供货商、造价咨询等单位配合乙方工作,要求施工单位等与乙方核对结算审核结果;1.2.6 对需要回复的往来函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意见交换单、沟通函等审计文书在5个工
7、作日内进行确认、回复;1.2.7 如发现乙方不按合同条款要求执行,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向华能福建公司上报;5. 2.8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审计费用;6. 2.9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5.3乙方5.3.1 根据中标通知书及华能福建公司通知,及时与甲方签订合同。1.1.1 2服务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相关审计标准,以及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有关要求。5.3.3 正式进点开展审计工作之前,应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人员安排提交给华能福建公司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5.3.4 4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成审计组,履行审计义务。需指定一名审计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
8、号码:;联系方式:)负责本合同约定的审计工作,乙方负责人的行为视为乙方授权并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审计组成员应保持稳定,并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成员变更应征得华能福建公司的书面同意,且所更换人员的资质、经验等不得低于原人员,能够按合同履行审计义务。5.3.5 乙方进场后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一切由于不遵守甲方管理制度而造成的损害及人身伤亡均由乙方负责。5.3.6 乙方有权查阅所有与本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5.3.7 乙方应认真清点并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工作完成后,乙方须如数、原样返还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
9、甲方,若因乙方未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致使工作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5.3.8 8按照华能福建公司要求,按月报送审计项目审计进展情况;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华能福建公司汇报。5.3.9乙方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完成审计底稿签认工作,阶段性审计报告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华能福建公司提交。5.3.10乙方在审计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需按照附件提供的格式进行提交;乙方应对提供的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5.3.11如确有必要,根据华能福建公司要求,出具单项工程的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5.3.1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审计咨询和帮助。5.3
10、.13每次阶段性现场审计结束后,需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阶段性现场审计全部结束后,需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5.3.14一般情况下,项目完工并具备竣工审计条件后6个月内,应完成审计工作并向华能福建公司、甲方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各6份,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意见交换单、沟通函、咨询建议单复印件及重要审计佐证等资料装订成册报送1份至华能福建公司(电子版资料一并报送)。特殊情况需延期时,应向华能福建公司书面说明,并经华能福建公司同意。未经华能福建公司允许,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文件资料、审计成果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华能福建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复审,
11、如复审结果与乙方审计结果审计核减误差超过3%,除扣减剩余的审计费用外,华能福建公司还保留追诉的权利。5.3.15乙方在受托审计期间和审计结束一年内,未经华能福建公司同意,不得与甲方发生本合同以外的经济业务往来。5.3.16当政府机构对本项目进行审计时,按华能福建公司要求配合政府审计工作。第六条履行方式6.1 本合同履行期间自合同生效至出具的阶段性审计报告、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并移交全部审计资料至华能福建公司为止。6.2 本项目审计采用阶段性驻场审计方式。签订审计合同后一个月内进场审计1次,之后至少每半年驻场审计一次,并检查核对上期审计发现问题的
12、整改情况。可根据项目性质和项目关键节点等实际情况,经华能福建公司后同意后调整驻场时间。第七条费用与支付7.1本合同约定的审计费用如下:审计费用二基本审计费用+效益审计费用基本审计费用:(),税率%,不含税金额:();效益审计费用:工程结算价款审减金额的5%计取效益审计费用。工程结算价款审减金额是在甲方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结算书基础上,审减额和审增额相抵后的净审减额。7.3在审计正式进点后,甲方先预付基本审计费的10%;在华能福建公司审核通过乙方提交的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后,甲方支付基本审计费的40%;在乙方提交最终的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经华能福建公司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
13、内,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甲方支付基本审核费的40%和100%效益审核费,剩余10%的基本审核费作为审计风险保证金,在审计报告确认无异议满一年后无息支付。结算支付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金额。7.4 乙方开展审计工作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及有关税费由乙方负担。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额外支付任何费用。7.5 因不可预测事项导致工期拖延两年以上,使得审计工作量变化较大影响合同执行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基本审计费用增减。7.6 若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因乙方责任以外的原因无法完成,甲乙双方将根据工作进度、己取得的工作成果比
14、例及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支付部分上述条款约定的费用;若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因乙方责任无法完成,则甲方不支付上述条款约定的费用,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基本审核费用20%的违约金。7.7 乙方确定一个收款账号,联合体内部的财务事宜与甲方无关。第八条合同变更、终止与争议解决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但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适用法律等)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8.1.1 合同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使得本合同服务目的不能实现。8.1.2 合同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15、,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8.1.3 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偿还债务、或已丧失商业信誉、或已被接管或清算、或召集债权人会议、或因其他原因停止经营活动或有确切证据相信对方可能会发生上述情况。8.1.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行政监管机构规定,合同对方发生被依法监管、停业、吊销执照或取消资格等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形。8.2 出现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水灾、流行病等)事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者出现建设项目股权变更,控制权发生变化、转让、终止、被取消等影响审计工作履行的事项,甲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8.3 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履行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1)委托事务已办理完毕。(2)合同当事方同意。(3)法院判决书生效。第九条违约责任9.1 甲方违约责任9.1.1 甲方不及时向乙方提供办公场所、审计必须的工程资料,造成不能按时进行审计,延时责任由甲方承担。9.1.2 甲方未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擅自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本合同基本审计费用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