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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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制度,构建并逐步完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能力评价体系,持续提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本着“服务发展,科学公正,多元评价,统一规范”的原则,依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评价规范(T/CPMI010-2023),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和各高等
2、院校物业管理专业应届毕业生。第三条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包括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和高级物业管理师共四级。(一)物业管理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客户服务员至客户服务主管级岗位人员。经评价,能够了解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基本知识,掌握物业管理客户服务的基本技能。(二)助理物业管理师物业服务企业的客户服务主管至助理项目经理级岗位人员。经评价,能够熟悉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基本知识,掌握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基本技能,能够处理物业项目的一般事务。(三)物业管理师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经理至区域总管级岗位人员。经评价,能够掌握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独立管理物
3、业项目的能力。(四)高级物业管理师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域总管至高级管理级岗位人员。经评价,能够充分了解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趋势,掌握物业管理行业的前瞻理论,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科学方法对物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进行优化、创新与指导。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负责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第五条为保障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开展,中国物协设立“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专家组对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的管理制度;(二)确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考试的命题原则、论
4、文答辩评审标准,评审论文答辩评委候选人名单;(三)开展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四)监督指导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的规范开展;(五)开展职业能力等级评价有关问题的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第六条中国物协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物业管理员职业能力评价:(一)具有高中学历(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连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者;(二)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者,其中物业管理专业的(含应届毕业生),无工作年限要求。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能力评价:(一)取得物业
5、管理员职业能力证书后,连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者;(二)具有高中学历(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连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7年者;(三)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者,其中物业管理专业的,工作年限要求相应减少1年;(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者,其中物业管理专业的(含应届毕业生),无工作年限要求。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物业管理师职业能力评价:(一)取得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能力证书后,连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者;(二)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6年者,其中物业管理专业的,工作年限要求相应减少1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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