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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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2023年8月30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第三条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遵循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多元参与、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
2、应当加强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邮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3、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学校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禁限目录的具体种类、实施时间和适用区域等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
4、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第八条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以及餐饮、旅游、住宿、快递等行业应当按照禁限目录的规定,依法禁止、限制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第九条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袋、布袋等包装袋,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旅游、住宿等行业可以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餐饮外卖领域应当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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