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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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淳安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适用范围、对象和相关职责1 .在淳安县行政区域内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管管理,适用本办
2、法。2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设,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在依法审批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及其建设行为。3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规划
3、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牵头全县农村村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编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民建房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手续,并加强监督指导;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负责将土地、颁证等相关信息接入农村村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工作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房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加强农村建
4、筑施工队伍和建筑工匠培训、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负责将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农村工匠等相关信息接入农村村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工作台。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村村民房屋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工作。4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贝1履行所辖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巡查、信访事项核实处理等职责。成立组织机构,根据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一件事”流程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建房规划许可、农房设计方案与施工监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5、、违法查处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机制,落实100%线上审批,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确保宅基地分配公开、公平、公正。鼓励引导支持村级组织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村级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核和建房管理。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开展执法。建立健全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5 .村级组织是本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主体。制定
6、和完善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村规民约,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要求;指导和帮助建房村民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实施建设活动;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和有关部门报告;鼓励村级组织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推行“一件事”办理服务。6.农村宅基地实行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管理,巩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宅基地资格权和村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村民房屋使用权。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权责一致、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严格审批”的原则,注重体现乡土特点和建筑风貌。二、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1户籍在本村,且遵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具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且具有下列
7、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享有宅基地资格权:(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6)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其资格权的实现应以“户”为单位提出。2 .下列人员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I)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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