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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的安全
2、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
3、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予以扣押、查封。对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第十五条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第三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和危
4、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仍应当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托管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
5、人员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一)矿山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S)安全主任。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第一款规定考核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S)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
6、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自我评价。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
7、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书面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集体宿舍。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
8、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冲、剪、压、切设备和木加工机械等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有关安全防护装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下列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一)爆破、吊装;(二)建设工程拆除;(S)高层建筑物外墙清洗;(四)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燃气管道作业;(五)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的,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
9、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七条专项从事高层建筑物的外墙清洗、户外安装等危险作业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四章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责任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予以记录存档;(三)确保该场所容纳的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
10、范措施。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官、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第二十九条占用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公共道路、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体育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
11、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七)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A)其他大型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除外。第三十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第三H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负有安全管理监督职责。大型活动举行前,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在活动举行前未能整改合格的,责令暂停举行活动;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大
12、型活动中,应当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进行处置。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鼓励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为参与活动的公众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二)建立健全道路、桥梁养护
13、责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S)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城市道路、桥梁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禁止盗窃、破坏、非法销售、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的行为。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第三十六条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责任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
14、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四)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各和器材;(五)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第三十七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验,未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确保户外广告安全使
15、用。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使用;遇有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强户外广告安全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查制度。对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高空坠物等安全防范工作。第五章应急救援第四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市、区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优先考虑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第四十一条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防范救援体系,提高对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第四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编制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四十三条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