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河池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5月19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金城江区、宜州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2、镇建成区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牌、捕杀狂犬等工作,查处无证养犬、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禁养区养犬等行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携犬出户、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接种、疫情监测、发放免疫证明等工作。第四条犬只出生三个月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证明,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有固定住所。第六条本市
3、金城江区、宜州区城市建成区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犬区:(一)机关单位的办公区以及与之相连通的生活区;(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经营服务区以及与之相连通的生活区;(三)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以及与之相连通的宿舍区。本条例生效前在禁止养犬区养犬的,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置犬只。城市建成区除禁止养犬区外的区域为限制养犬区,养犬人在限制养犬区养犬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第七条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对审查符合规定应当登记的,即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等,并可以委托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禁止伪造、变
4、造、转让、出借犬牌。本条例生效前养犬的,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第八条申请养犬登记应提交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犬只照片及免疫证明、犬只种类和数量清单。租赁房屋养犬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二)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单位机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犬只照片及免疫证明、犬只种类和数量清单。养犬人住址变更,犬只转让、赠与、死亡、遗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变更、注销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期满未继续接种狂犬病疫苗或者被没收的,应当注销养犬登记;弃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注销养犬登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池市 城市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