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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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
2、称水文工作,是指对大气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动态和水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预测的水事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一切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文队伍素质,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设置的水文机构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水文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防汛抗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或者公
3、报;(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论证的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发布水资源简报或者公报;(四)负责本省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工作;(五)为本省水事纠纷和涉水案件提供水文技术鉴定;(六)负责本省水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到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地的水文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水文测报、设施运行费在内的水文事业所需经费
4、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专款专用;各项水利专项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水文事业;受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第二章水文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的水文规划,组织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文专业规划包括各类水文站网、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系统的水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水文信息业务等内容。水文专业规划的有关内容应当与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第八条水
5、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由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各类水文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水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的要求。在水文机构已经设立水文站的区域内,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不再重复建设水文站。第三章水文监测及资料管理第十条水文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水文监测,并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水文机构设立的基本水文站、专用水文站和实验站由水文机构直接管理,并依照省水文机构的规定,承担水文监测任务。水文机构设立的承担地表水水位、雨量、地下水和土壤埔情等观测任务的站点,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管。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
6、省水文机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水文观测任务。第十一条水文站的设立、迁移或者撤销,属于国家重点水文站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一年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其他水文站的,由省水文机构提前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大型水库和与防汛工作有密切关系的中型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与水资源管理工作有关的重要取退水口,应当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确定专人负责,并在省水文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水文监测任务。第十三条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河流、洼淀和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水质定期进行监测、调查。在水体受到污染可能危及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
7、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十四条下列活动所使用的基本水文资料,应当由水文机构提供:(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二)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环境影响评价;(S)确定重要的取水和排水的水量、水质,或者向水域设置、改建、扩建排污口;(四)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和处理水事纠纷;(五)对水文年鉴的数据进行重要变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第十五条水文资料实行统一汇总、审定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审定工作。在本省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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