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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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条氢能生产、储存、充装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相应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氢能建设项目的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校准、巡检。第十六条临氢容器、设备和管道及其附件材料应满足强度、低温韧性、抗氢渗透性能、氢脆敏感性等要求。第十七条氢能企业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爆、泄压
2、、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立台账,保证正常使用。第十八条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等要求。第十九条防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等要求,并定期检测接地电阻。防静电设施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等要求,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应可靠接地。涉氢区域入口处,应设置本质安全型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第二十
3、条可能出现氢气泄漏或液氢溢出的位置、氢气可能聚集的位置、可能释放氢气的建筑物排空口、可能吸入氢气的建筑物吸入口等涉氢区域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氢气检测报警仪。可能引发火灾的位置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配备便携式氢火焰检测报警仪。报警装置应具备声和光报警功能。第二十一条氢系统界区进出口处、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上以及有相关规定的其他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等要求。第二十二条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也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管理,履行审批手续、
4、辨识作业风险、落实安全措施。涉氢装置未经安全处置,不得进行检维修。第二十三条鼓励氢能企业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推动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进氢能产业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系统建设,对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全产业链各环节实行数字化安全监管。第三章生产安全第二十四条氢能生产系统平面布局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等要求,并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氢气站还应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要求。第二十五条制氢系统应
5、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实现全流程自动化,设置氢泄漏和火焰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联锁保护、安全泄压、事故排放和安全仪表等系统。设置蒸汽或氮气供给设施,用于氢气系统吹扫、置换、灭火等。第二十六条氢能生产区域内原则上不得布置控制室,确需布置的,应采用抗爆设计。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最大限度减少危险环境中人员数量。第二十七条制氢装置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布置。需要采用室内布置的,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非燃烧体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第二十八条建筑物内有氢储存或操作设备时,应设有通风系统。通风系统进口宜设于墙体底部,出口宜
6、设于墙体顶部或建筑物顶部且朝向安全区域,并应设置雷电防护装置。第二十九条氢压机冷却水系统宜独立设置。氢压机进口应设置压力高、低限报警系统,出口应设置压力和温度高高限停机联锁系统,具备自动/手动操作模式。每台氢压机均应配备隔离阀。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装置。氢压机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维修。第三十条液氢系统应采取防止氧化性物质富集爆炸的措施。液氢系统冷箱运行及临时停车保冷期间,应监控冷箱夹层密封气的压力变化,当压力出现高限报警且含氧量超标时,应停止运行。第三十一条氢能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和安全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
7、保责任制。第四章储存安全第三十二条氢储存场所应自然通风良好,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民用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物、架空电力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要求。第三十三条氢气罐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基座上,基座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产生静电、不发火花。按照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40060),液氢储罐支承和基座应为绝热非燃烧体并确保牢固,基座应高于地面0.3米。第三十四条氢气罐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氢气泄漏报警装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等安全附件,配置禁油压力表。液氢储罐还应
8、设置液位计、紧急切断阀、真空夹层安全泄放装置、夹层真空检测装置和液位高位报警联锁装置。第三十五条氢气排空应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要求,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排放管应装有阻火器并设置蒸汽或氮气稀释灭火设施。排放管应高于屋面或操作平台2米以上,距地面不应小于5米,并采取防雨雪侵入和防堵塞措施。第三十六条氢设备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密封应确保良好。氢设备运行时,禁止敲击、带压维修和紧固,不得超压,禁止负压。液氢储存应符合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T40060)等规定,液氢罐区应设有氢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浓度限值应不大于0.4%(体积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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