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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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二)饮食及其他服务场所;(三)游览、集贸、劳务场所;(四)车站、码头、机场和车辆集中停放场所;(五)临时举办的大型商贸、文化、娱
2、乐、体育、重大节庆等活动场所;(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查禁违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城建(城管)、铁路、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第四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第五条公民应
3、当遵守和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第六条对于执行本条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举报重大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举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日期的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城市举办跨区域的大型活动,向举办地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
4、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协助、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第九条大型传统民间活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音响器材、灯光的使用和限员场所的经营,不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二)不得在安全疏散通道营业或者放置物品;(S)不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四)不得使用淫亵性名称、广告招牌,张贴淫秽图片,利用色情招徒顾客;(五)不得设置便利色情淫亵等违法活动的设施;(六)不得提供淫亵性按摩和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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