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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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提升水利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三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水利行业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计划,组织制定、修订、实施水利技术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制定水利技术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第五条鼓励水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勘测设计单位,以及涉水社会团体、企业等开展或者参与水利标准化工作。第六条鼓励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开展水利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的应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水利部标准化行政主管司局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有关水利技术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承担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主要任务的第一起草单位是主编单位。水利部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第八条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二)组织制定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组织编制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
3、;(S)组织制定水利技术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四)指导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工作;(五)对水利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六)组织开展水利技术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七)组织开展标准国际化活动。第九条主持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机构提出本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和主编单位建议;(二)主持标准工作大纲和送审稿的审查;(S)负责本领域标准的解释;(四)组织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第十条主编单位负责组建主编标准的编制组,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第十一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标准体系表、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与论证把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水利行业有
4、关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本专业领域内技术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与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已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不再成立同专业领域的其他技术委员会。第三章标准范围与类型第十二条水利技术标准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环境、防汛抗旱、工程建设与管理、安全生产、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移民、信息化等领域技术要求。第十三条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四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水利国家标准。水利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5、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水利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水利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水利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水利行业标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外,水利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且需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水利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水利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水利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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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 标准化 工作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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