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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提升水利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三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水利行业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计划,组织制定、修订、实施水利技术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制定水利技术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第五条鼓励水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勘测设计单位,以及涉水社会团体、企业等开展或者参与水利标准化工作。第六条鼓励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开展水利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的应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水利部标准化行政主管司局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有关水利技术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承担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主要任务的第一起草单位是主编单位。水利部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第八条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二)组织制定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组织编制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
3、;(S)组织制定水利技术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四)指导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工作;(五)对水利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六)组织开展水利技术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七)组织开展标准国际化活动。第九条主持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机构提出本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和主编单位建议;(二)主持标准工作大纲和送审稿的审查;(S)负责本领域标准的解释;(四)组织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第十条主编单位负责组建主编标准的编制组,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第十一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标准体系表、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与论证把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水利行业有
4、关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本专业领域内技术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与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已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不再成立同专业领域的其他技术委员会。第三章标准范围与类型第十二条水利技术标准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环境、防汛抗旱、工程建设与管理、安全生产、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移民、信息化等领域技术要求。第十三条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四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水利国家标准。水利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5、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水利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水利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水利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水利行业标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外,水利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且需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水利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水利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水利企业标准,
6、在企业内部使用。第十六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水利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四章标准编制第十七条标准项目的立项原则上应以体系表和复审结论为依据。对未纳入体系表但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由主持机构或标委会提出建议,经主管机构审核,报部批准后立项:(一)已具有成熟的生产实践经验;(二)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经过验收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S)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第十八条主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有保障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条件。参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
7、平的法人单位。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他主要起草人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第十九条水利技术标准编制过程可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三个阶段。标准的局部修订可采用快速程序。第二十条水利国家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水利行业标准由水利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水利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管机构委托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
8、出版社负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机构的授权许可,不得从事水利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第二十二条主编单位、主持机构和主管机构应妥善保存标准编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第五章标准实施第二十三条水利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水利推荐性标准鼓励积极采用。第二十四条水利强制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水利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鼓励各部门和各单位积极开展水利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业务交流等活动。第二十六条水利部应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标准进行
9、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果应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第二十七条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比和转化力度,加强中国水利技术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动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应用。第二十八条鼓励水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第二十九条鼓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将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转化为水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第三十条对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可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水利
10、部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标委会管理制度,规范标委会组建、撤销、换届等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应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增强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服务能力。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水利部反映水利技术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举报、投诉违反水利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水利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三十五条违反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根
11、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七章保障机制第三十六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第三十七条水利部列支用于标准编制、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的专项经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应当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利标准化经费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鼓励并积极引导多渠道、多方式筹措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第三十八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标准化人才培养。第三十九条水利部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推荐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其他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鼓励重大水利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对水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时制定标准,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应用。第八章附则第四H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