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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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标准规范第三章测绘活动管理第四章测绘成果管理与使用第五章测量标志保护第六章地图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
2、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第五条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管、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测绘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
3、质监、城管、农业、林业、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测绘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八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测绘标准规范第九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市补充的测绘技术规范。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的相对独立
4、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相联系,并依法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市测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第十条测制本市基本地形图,应当执行本市基本地形图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标准。第十一条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制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负责组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和提供,健全交换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二条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平台。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
5、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发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第三章测绘活动管理第十四条本市基础测绘包括:(一)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五)地下管线的普查、整测;(六)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省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五条市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
6、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本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专业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第十七条本市实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由市测绘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
7、高程控制网按照规定复测改造。1:500比例尺地形图三年内至少全面更新一次;1:2000比例尺地形图五年内至少全面更新一次;对其他比例尺地形图,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现势资料,确定合理更新周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八条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突发事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制定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应急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市测绘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城管等部门制订措施,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和数据库更
8、新维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第二十条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测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二十一条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铁、码头、航道、公路、人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对地下管线和隐蔽性设施进行跟踪测量。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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