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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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5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管理有序的文明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
2、生管理工作。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教育、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环境卫生工作。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环境。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自治县新闻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安排市容和
3、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容、绿化、亮化等专项规划和配套的技术通则,并遵循满族特色传统风貌与现代化县城建设相融合的原则,按照新旧城区划分因地制宜,突出县城建筑色彩和建筑风格的地域特色,美化县城空间景观。编制完成的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容、绿化、亮化等专项规划,应当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依据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
4、十五日内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法批准实施的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废止,必须严格服从规划管理,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六条县城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巡查维护或更新,保持完好、整洁。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务。违反前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提供服务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3万元罚款。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5、:(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四)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五)从建筑物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
6、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三)汽车高音鸣笛,干扰居民工作生活;(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高噪声设备进行商业宣传和流动叫卖的,干扰居民工作生活。对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7、对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2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8、一)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经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确定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及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自治县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相关管理工作。自治县县城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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