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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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5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溪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县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方针,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2、,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第五条自治县鼓励县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监督管理。自治县有关部门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登记进行复核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
3、益等;(四)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调解处理矿界纠纷;(五)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勘查许可证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探矿权人新发现的矿产,应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勘查工作结束后应依法将有关资料汇交相关机构。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应保护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及其它资源。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为名,开采和销售矿产品。第九条鼓励公民报矿。经地质勘查证实达到小型以上矿床规模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矿床经济价值对报矿者给予奖励。第十条采矿权人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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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满族自治县 矿产资源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