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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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6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搜救犬以及动物园、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
2、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及年检、流浪犬捕捉、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和犬只收容留检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标识发放、疫情监测和死亡犬只无害
3、化处理指导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接种,人患狂犬病诊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
4、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发现本区域内未办理登记的犬只,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狂犬病防治的宣传,引导文明养犬。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和投诉违法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第二章免疫与登记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禁止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5、。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具体目录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取得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务。第十四条登记犬只一次性收取管理费五百元,次年起每年收取年检费一百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年检费。
6、盲人饲养导盲犬和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和年检费。领养流浪犬的,减免管理费和年检费。第十五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三)无遗弃犬只二次以上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租赁证明等住所证明;(三)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犬只免疫证明。第十七条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养犬管理制度;(二)具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单位申
7、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犬只免疫证明。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年检。第二十一条重点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一)养犬人住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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