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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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与备案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四
2、)机动车维修业;(五)开锁服务业;(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商、文广体、旅游、卫生、工信、商务、交运、质监、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许可与备案第五条从事旅馆业、
3、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开锁服务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开办申请;(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六)安全管理制度;(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七条开锁服务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
4、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经营活动。第八条经营印刷业、寄售业、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机动车维修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第九条变更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禁止租借、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第三章治安
5、管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治安培训;(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三)不得从事色情
6、、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第十三条经营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制公章的,查验送制人的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予以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范;(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印刷业务;(三)建立并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查验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准印证明。第十四条经营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旧货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查验登记制度;(二)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三)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可疑人员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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