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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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23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多元共治、污染担责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清
2、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并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
3、发(度假)区管委会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产生、收集、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参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联合调查和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会商,预防、制止和侦查重大环境违法案(事)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实施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4、工作必要经费的预算安排,负责行政管理活动中收缴或者接收的无责任人危险废物处置资金保障及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使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环保组织,从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应的科学知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5、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按照规定通过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
6、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第十二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并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第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当存档五年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十年以上,以填
7、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需要进行包装的,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保护要求。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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