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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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推动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
2、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基本要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自治区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加大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四条【政府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
3、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中小企业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第五条【部门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本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
4、关工作。第六条【统计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七条【对企业自身要求】中小企业依法享有平等进入、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绿色转型、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5、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主动精准向中小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中小企业。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氛围。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九条【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
6、业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其他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活动。第十一条【发展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二条【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国家和
7、自治区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十四条【改善融资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支持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设区的市、
8、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应急周转资金池等,根据情况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等机构给予适当贷款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应急转贷纾困等资金支持。第十五条【会商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区统一的中小企业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改善金融机构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海关企业信用、仓储物流等信用信息给予信贷支持。第十六条【普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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