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与城市更新实施路径区别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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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在前面:国务院总理7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坚持稳中求进、积极稳妥,优先对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实施一项做成一项,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坚持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科学编制改造规划计划,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并把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好。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对
2、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支持,积极创新改造模式,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努力发展各种新业态,实现可持续运营。城中村与城市更新一、城市更新的定义和范畴城市更新主要是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通过再开发、改造、拆除重建、整治改善、保护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现城市产业动能升级、人口合理聚集、环境品质提升、居住幸福感提高等的系统性工程。城市更新领域的国家层面政策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3号)、2023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3)493
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3)63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城市更新。住建部关于印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3)393号,针对城市更新各地方政府较好的经验做好进行总结推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23年城市体检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54号)。城市更新的分类:1综合整治类: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2 .功能改变类:改变部分或
4、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3 .拆除重建类: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二、棚户区改造的定义和范围棚户区改造,是指针对于城镇中,历史遗留的集中成片危旧住房、破房烂院,户距拥挤不堪,公共设施无法配套,消防出行、生产生活存在明显公共安全隐患的旧村旧城,本着解决群众出行、住房安全、生产宽敞、生活便利、公共安全能够应急保障和环境卫生能够保洁等城市农村历史顽疾,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优化生产生活环境,解决一大批困难家庭住房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主要范畴包括城镇危旧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
5、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三、城中村的内涵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或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城中村”土地权属状态包括全部土地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由集体转变为国有,村民转变为居民;大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少部分仍然属于集体所有,村民未转变为居民;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的国有土地范围,但是未开展征转手续。很显然,“城中村”属于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但是按照(建科(2023)63号)防止大拆大建的要求,城中村项目很容易突破拆建比的上限要求。“城中村”同时也可以归属于棚户区改
6、造,符合棚改标准纳入棚改计划的城中村自然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但是目前政策主要支持存量已经实施的棚改项目。目前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未正式发布,笔者认为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充分结合协议搬迁、土地整备、做地等模式的内涵去推进,要注重循序渐进和滚动开发,注重资源高效利用和产业布局定位,确保除保障和安置外的土地开发能够与城市发展、产业提升和人口聚集相适应,避免供求失衡,盲目铺摊子。通过协议搬迁推动城中村改造一、“法定征收”1 .针对国有土地的法定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
7、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8、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本文所述,国有土地“法定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特定范围内,由政府主导并组织实施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色彩,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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