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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省内依法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含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本指南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机构和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
2、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
3、作。第四条规范养老机构场所安全设置。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第五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
4、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养老机构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民政、消防救援部门应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相互通报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方面信息。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民政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民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民政部门总体工作规划;(二)分析研判本行业消防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风险,向上级党政领导提出工作意见
5、建议;(S)把消防安全生产纳入党组会议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四)将消防安全生产纳入党政同责绩效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把消防安全生产纳入党组及其成员职责清单;(五)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机制,组织设3立消防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六)依法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和考核,消除火灾隐患;(A)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九)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抢救救援工作和火灾
6、事故调查处理;(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并作为养老机构评优评先、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十一)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八条养老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工作督导,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操4作规程,具体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
7、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四)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五)安装及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六)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八)发生火灾
8、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第九条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5安全工作资金预算等内容;(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经费和实物保障;(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操作规范等,并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四)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
9、会议,分析研判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抓好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五)熟悉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六)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A)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建立工作台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九)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第十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
10、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三)熟练和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119”报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警;(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五)落实其他相关规定职责。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提高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二)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三)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四)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五)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六)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二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采取查阅资料、交流询问、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养老机构以下事项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一)检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及管理制
12、度。1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2 .是否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3 .是否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 .是否建立单位基本情况档案、消防安全档案;5 .是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应急演练、火灾隐患整改、场所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随机抽查机构不同岗位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社会单位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社会单位消防宣传及教育培训的能力)掌握情况。(-)实地检查以下重点部位: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机构,
13、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数是否不少于2人,设施设备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 .设施设备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设置消防水泵房的养老机构,消防水泵(组)是否完好有效;3 .室外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疏散走道是否有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外墙门窗、阳台等部位是否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室内外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水带、水枪、轻便消防水龙是否完好有效;5,供老年人住宿的用房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6 .公共区域明显位置是否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是否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7 .建筑内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8 .是否违规储存、使
14、用易燃易爆危险品;9 .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场所等是否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现象;10 .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11 .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12 .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机构,其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完好有效;13 .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遮挡,箱内器材配备是否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得圈占、埋压,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14 .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灯具及标识是否完好有效。第十三条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应于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开展
15、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二)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四)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情况;(五)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是否到位;(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九)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10(十)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二)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笫十四条养老机构应明确专人开展防火巡查,白天巡查不少于一次(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夜间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情况;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二)有无违规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