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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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5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6月8日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冲击地压矿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鉴定机构的冲击地压矿井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冲
2、击地压矿井鉴定是为确定矿井冲击地压属性和等级开展的技术性工作。本办法所称矿井,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井工煤矿。第四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冲击地压矿井鉴定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冲击地压矿井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第五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冲击地压矿井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第二章冲击地压矿井鉴定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的鉴定工作依据综合指数法(附件)等方法,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鉴定结果分为无、弱、中等、强(严重)四级。第七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该矿井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并进行煤层
3、和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确定。第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等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第九条根据冲击地压现象、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和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有冲击地压煤层。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当进行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二)埋深超过40OnI的煤层,且煤层上方IoOn1范
4、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三)开采煤层埋深大于800m。(四)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五)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六)井田范围内发生震级2.0级以上矿震事件。第十一条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应当按照GB/T25217.2-2010GB/T25217.1-2010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的范围包括所有开采煤层、布置煤巷和半煤岩巷的煤层等;经鉴定有冲击倾向性的,必须进行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第十二条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采用煤层冲击危险综合指数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弱、中等和强(严重)冲击地压危险。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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