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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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为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就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聚焦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和受灾群众,按照“政府引导、安全便利、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的总
2、体要求,统筹推进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风险,着力从根本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二、工作机制针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和工作实际,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规划、综合防治、避让优先”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纳入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统筹做好“全力防、有序搬、有效治”,遵循“管住源头、加快进度、严控质量”的工作思路,建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机制,按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化管理要求,采取“申报制”方式,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当年申报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入库后,编制全省
3、搬迁年度计划下达实施。三、主要任务(一)精准确定搬迁对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区域、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搬迁对象精准识别要坚持“技术认定、政府引导、应搬尽搬”的原则,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由县级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搬迁区域及对象范围认定和风险等级划分。县级政府据此宣传政策,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按照“户主申请、村委评议公示、镇(街道)入户核实公示,县复核审批再公示、市备案、省抽检”履行搬迁对象确定程序,做到科学精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二)科学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
4、制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坚持系统思维和规划引领,突出风险隐患区域划定和搬迁源头管理,按照地质灾害风险等级、搬迁紧迫程度和搬迁时序确定实施对象,优先对危害程度大、风险等级高、工程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区域的群众实施搬迁;鼓励各地以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为目的,采取奖补措施,引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整体搬迁,避免群众反复受灾,彻底从源头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方案要求,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就搬迁安置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约定。对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地质灾害防治、
5、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按照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水、电、路、网、视、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类的顺序,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医疗、教育、社区服务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集中安置社区基础完善、功能齐全。(三)合理选定安置方式。坚持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相结合,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新建安置房、货币化等安置方式。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盘活用好各类存量房源,有序安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严禁重复建设和运动式搬迁。新建集中安置点规模标准参考“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相关政策,具体
6、由县级政府确定,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新建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安全性评估,按照“四避开、四靠近”(即: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原则选址,新建安置房可使用农村存量宅基地,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对需要跨行政区域搬迁安置的,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实施。(四)规范管理工程建设。新建安置项目工程实行统规统建的,由县级政府统一招标组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严控建设成本,按照“项目四制”要求组织施工,规范化建设,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县级以下不设建设主体。安置项目竣工后,统一组织验收。可探索EPC总承包、代建制等方式组织建设。新建安
7、置项目工程确有统规自建需求的,由县级政府严格审批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要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资源平衡分析;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安置房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确保搬迁群众居住安全。(五)严格落实旧宅腾退。严格执行“搬新腾旧、即搬即拆”的规定,严格履行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县级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旧宅基地腾退和拆旧复垦工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旧宅基地腾退奖补标准。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政府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及时组织拆除搬迁群众原住房及附属设施用房、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按
8、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要强化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管控,坚决杜绝搬迁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对确有看护房需求的搬迁群众,在确保安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通过改造安全区域住房、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等方式,按照“单层建筑、每户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提供过渡性看护房(参考“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看护房仅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搬迁群众只享有使用权。看护房审批监管实施由县级政府具体确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六)统筹跟进后续扶持。县级政府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全权负责安置区产业发展,明晰搬迁安置房屋及公共设施产权,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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