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关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23年).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3)18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陕办字(2023)32号)要求,加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提升困难群众服务质量,现就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以及对民
2、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提低”作用,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物质救助与社会支持相结合、政府救助与专业化服务相补充、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衔接的“大救助”格局,不断满足困难群体个性化、多样化的救助需求,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让社会救助更有力度、更有温度。二、明确服务类救助的对象和内容(一)服务对象。服务类救助的对象是有相关服务需求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点为其中生
3、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其他困难家庭和人员。(二)服务内容。1 .为服务对象提供探访慰问、帮办代办、膳食供应、居所清洁等生活类服务救助。2 .为服务对象提供送医陪护、康复训练、日常护理等照护类服务救助。3 .对服务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以及未成年人托育、课业辅导、权益保护等支持类服务救助。4 .将服务对象生活、就学、就业、医疗等方面救助需求,依程序转介给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提供资源链接类服务救助。各地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实际需求,提供其他方面服务类救助。三、规范服务类救助的供给和运行
4、(一)规范服务类救助供给主体和方式。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的主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规范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程序、项目管理等事项,切实增强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供给和服务质量。(二)健全服务类救助运行机制。1 .建立健全发现报告机制。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畅通服务渠道,使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得到客观评估和及时响应。依托村(社区)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畅通“e救助”微信公众号,采取“线上线下、双线互动”等方式,密切关注服务对象
5、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发现、精准掌握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结合“五社联动”,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特长优势,做好政策宣传、家庭探访、需求摸排等服务,逐一了解困难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帮扶需求,及时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服务类救助需求信息数据库。2 .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规范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流程,明确服务的对象、内容、方法、评估等要求。全面梳理社会力量的救助项目、救助资源,建立完善服务类救助项目资源信息数据库,结合困难群众服务类救助需求信息数据库,分层分类形成困难群众需求清单、社会力量项目资源清单和需求资源匹配
6、清单,按照“一案一策”的要求,推动困难群众救助需求与救助服务的精准对接,高效实施。3 .建立健全服务评估机制。建立服务类救助跟踪回访制度,对服务对象和家庭开展定期回访,了解服务效果。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从行政监管、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对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类社会救助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督促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救助对象的服务诉求,改进服务质量。4 .建立健全服务资源链接机制。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扶残助残、医疗护理等服务的衔接,对服务对象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依据程序做好转介服务,确保服务对象的需求得到及时、全面
7、、有效的回应。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精心谋划部署。要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抓紧制定本地区开展服务类救助的方案,细化明确具体任务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实施。(二)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68号),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中省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2%的比例,从当年可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要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高效。(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服务类社会救助开展情况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绩效评价,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数量、质量、效果相统一。要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要广泛宣传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典型,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