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8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18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本细则中水路运输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
2、可证的企业;港口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第三条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O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协调对接交通运输部和部属有关单位、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重庆航交所、市船检中心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分管领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第二章信息范围第
3、四条水上交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第五条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职业资格信息、从业经历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三)运输船舶基础信息,包括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相关信息。第六条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
4、的表彰奖励;(三)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良好行为信息。第七条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在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第八条从业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
5、的;(三)在申请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对失信行为信息经认定后予以采集。第三章信用评价和应用第十条信用评价初始分值IOO分,信用
6、评价等级根据评价得分分为AA.A、B、C和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具体标准由相关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规定。拒不配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致使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具体措施由相关领域信用应用措施规定。统筹推进水上交通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
7、23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1-1.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1-2.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应用措施2-1.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2.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应用措施3-1.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3-2.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应用措施附件1-1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评价主要依据数据来源经营资质企业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的经营范围未涵盖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范围的,扣5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市场监管部门数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水上 交通 信用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