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docx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轨道(2023)18号)中心城区各区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建设局,江津区、璧山区、铜梁区、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辖区有关部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安全巡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
2、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联动,设计到竣工全过程闭环管理”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压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各方主体责任,推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守牢控制保护区管理安全底线。(-)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及时办理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的设计交底。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管理。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相关隐蔽工程,应推行举牌验收制度,强化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应严格检查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
3、施工作业活动,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处。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向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作业完工)情况报告。(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控制保护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专项备案手续,并将专项备案意见书上传至“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外业申报后方可进场实施工程勘察外业作业。外业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涉及的控制保护区范围进行标识,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程勘察作业期间,应严格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作业,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
4、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专项备案确定的钻孔位置、钻孔深度等重要参数。(三)施工图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轨道专篇、安全评估报告和专项审查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深化、细化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控制保护区专门章节和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对前阶段轨道专篇及书面意见执行情况逐条进行说明,在相关施工图纸中标识出项目与轨道交通设施的空间位置关系。(四)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区域涉及的控制保护区范围进行标识,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技术交底,确保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严格按图施工、照章作业,切实落实各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对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钻孔、桩基础、高切坡、深基坑(槽)等易危及和损
5、害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带班作业制度,加强施工质量、安全过程管理。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日常管理中,应重点做好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治。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隐患,应立即督促相关作业班组和个人停工整改。(五)监理单位应对控制保护区内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控制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备案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组织施工生产。对控制保护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旁站监理。(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做好轨道交通结构设施的监测工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住房 城乡建设 委员会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轨道交通 控制 保护区 范围内 工程 建设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