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重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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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法制审核小组人员构成可以包括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行政许可类
2、1 .撤销行政许可的;2 .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二)行政处罚类1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2 .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3 .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6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7 .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行政强制类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3、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第四条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处室指定12名执法人员作为本处室法制审核人员,在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根据法制审核需要,抽调承办处室法制审核人员参与法制审核小组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反馈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第五条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证,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
4、法律专业背景;(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从事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工作;(四)煤矿安全监管一线执法经验丰富、监管业务能力较强。第六条承办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七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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