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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法制审核小组人员构成可以包括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行政许可类
2、1 .撤销行政许可的;2 .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二)行政处罚类1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2 .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3 .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6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7 .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行政强制类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3、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第四条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处室指定12名执法人员作为本处室法制审核人员,在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根据法制审核需要,抽调承办处室法制审核人员参与法制审核小组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反馈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第五条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证,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
4、法律专业背景;(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从事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工作;(四)煤矿安全监管一线执法经验丰富、监管业务能力较强。第六条承办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七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行
5、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八条政策法规处对承办处室所提交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
6、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条除另有规定外,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全部送审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审
7、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处室存档。第十二条承办处室对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承办处室对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承办处室对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承办处室应当将最终的重大执法决定报政策法规处备案。第十三条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
8、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或未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审查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意见。第十六条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第十七条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处室自行负责。各承办处室应当认
9、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辽煤管法培201974号)同时废止。附件: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申请表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申请表案件名称:案件号:申请日期:序号拟决定事项或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法律依据决定依据自由裁量决定意见1略2略略说明(应逐条填写现场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应为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禁止性规定或义务性条款现场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种类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写明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中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写明承办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证据目录例如: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1.略2.略承办处室承办人:年月日承办处室法制审核人:年月日承办处室负责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