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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处制度目录1、山西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2、山西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补充细则83、山西工商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94、山西工商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115、山西工商学院办公(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136、山西工商学院二级学院办公用品经费管理办法167、山西工商学院废旧物资管理办法178、山西工商学院库房管理办法199、山西工商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2110、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511、固定资产帐薄登记及卡片管理制度2712、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28山西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院的固定资产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方便快捷地服务于教学、科研以及生产、经营,减少闲置
2、浪费,防止流失、损坏,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字199714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字20009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单价3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6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成套设备不论金额大小全部记入固定资产。二、单价虽不满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一)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家具等;(二)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三、房屋、构筑物及模型。四、土地、植物。五、文物
3、及陈列品。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自制、联营、合资投入校办企业的设备等)或使用何种经费(含纵、横向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各部门创收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凡产权属于学院的,都要纳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分类1、不动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2、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教学试验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等;3、一般设备:指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及后勤服务用设备等;4、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
4、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及软盘;5、无形资产:指专有技术、专利权、和商标等;6、其他资产:包括家具、被服装具、植物等。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集中采购、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兼管资产管理工作,设有库房的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第七条成立资产评估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资产处、财务处、后勤处、设备管理中心组成,对捐赠、自制等资产进行评估。第八条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资产处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3、负责学院固定
5、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5、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配置,按计划组织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6、负责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账第九条固定资产购置全院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把资金使用在最急需、最能发挥办学效用的事项上。资产处必须在年初编制好全年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学院批准后的项目列入财务预算,然后分类归口组织实施。1、立项: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前,必须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其程序如
6、下。(1)申报:各单位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山西工商学院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申报书,认真填写项目立项文本,项目可行性报告交资产处。(2)会审:资产处组织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提出的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核。经论证和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经院领导审查同意后,交资产处。2、采购:预算下达或立项后,可分类由归口单位组织实施。(D基本建设和成套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并负责实施;(2)教学试验用仪器等专用设备: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3)一般设备:由资产处会同后勤处组织实施;(4)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由使用单位写出技术设计文件,经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会签,报院领导批
7、准后,资产处购置材料,后勤部门组织实施;(5)图书:图书馆藏书,由图书馆组织实施。第十条验收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1、一般固定资产在一周内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进口仪器设备等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设备管理中心与资产处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并将主要技术资料定期移交档案馆存档。校园栽种树木、花草等植物,按照合同规定指标进行验收。2、土地、机电设备、房屋及构筑物,归口管理部门需在购置或竣工后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验。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单位,要列出清单报资产处,由资产处协同有关部
8、门予以估价后,办理入库、入账及领用手续。第十一条入库、入账、领用1、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资产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帐外滞留。2、在验收完毕后,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要协助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山西工商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表、山西工商学院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准确,经资产处签章、注册、编号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3、办理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供货方提供的发票和供货清单;(2)资产处签章、注册、编号后的山西工商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表;(3)房屋及构筑物必须提供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4、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
9、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5、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7、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五章固定资产维修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有计划的进行,亦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必须列入年度预算。1、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立项审批程序以及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固定资产购置程序执行。具体项目归口如下:(1)房屋的维修由基建处负责;(2)水、电、暖
10、设备及构筑物的维修、装潢由后勤处负责;(3)专用设备及一般设备的维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2、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需修理的,首先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商家更换或修理。已超过保修期的,按照立项审批的程序审批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3、维修工程实施中,各归口负责部门要派专人进行监工,并到资产处备案。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财务处负责建立全院的固定资产资金总账,资产处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和卡片,登录全院固定资产数量、价值、型号、购进日期等。第十四条建立固定资
11、产对帐制度,做到帐账相符、帐实相符、帐卡相符。1、财务处与资产处每半年对帐一次,结账前进行。2、资产处与各使用单位之间不定期对帐,并督促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3、资产处与财务处及各使用单位对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核对实物,及时处理。4、学术交流中心财产数额较大,会计与库管人员应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台账。第十五条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每个部门对所管理和占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登记,记录清楚完整。1、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桌椅)全部记入所在单位账户,由各单位记入个人名下,任何个人不经所在单位批准,不得领用或更换固定资产。2、任何人在调离前,必须将使用的所有财产移
12、交给该单位,由该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出具资产已交清的报告,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得办理。在没有资产管理员的报告而办理相关手续的,该部门及有关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3、没有填写离职(岗)工作交接表而离校的人员,借用物品未归还者,由人事部门在其工资中扣除赔偿。第十六条学院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亦不得用于为本部门搞创收。如要出租,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报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学校名义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全部交学院财务。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出学院,如因教学、科研和工作需要需携出时,必须到资产处办理有关手续。没有资产处批准的手续,保卫部门不得放行。第十八
13、条对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注意防尘、防锈、防毒、防腐蚀等;严禁在实验室放置非教学科研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有碍设备安全、卫生等与实验无关的一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第七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因产权转移、毁损、报废等所引起的资产数量的增减,或实物形态不变但价值发生变动,称为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应地增减原值:1、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资产重新评估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不符的;2、成套设备或房屋、建筑物,因部分毁损或拆除的,须减少该部分价值,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装饰修缮等所发生的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3、报
14、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待报经院领导批准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4、经批准出租的固定资产,只核算使用费(租赁费),不减少资产原值;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处核实报院领导批准后,准予报废。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2、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3、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4、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5、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第二十一条报废处理程序1、使用单位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出报废申请,交资产处;2、资产处在收到报废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废的资产情况
15、进行核实、鉴定,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院领导审批;3、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经相关院领导批准报废后,由资产处、财务处、设备管理中心、后勤处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组成报废资产处置小组,对有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变卖,对无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清理。4、由资产处出具资产处置结果的报告,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5、变卖所得交财务处入账,由学院统一使用。第八章资产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统计,并按期上报。1、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资产处;2、资产处负责汇总编制全院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与财务处核对无误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在编制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应对有关的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书面说明。第九章责任及奖惩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办学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管理严格、维护优良,并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做出贡献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