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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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萍乡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已由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萍乡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3年6月29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风险评估、安全检查和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雷电灾
3、害防御设施管理、科普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安排有关人员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提高应急避灾、自救互救能力。鼓励、支持机关、企事
4、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的准确率、时效性。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发布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雷电预报预警信息。对突发性的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及时增播、插播。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第九条大型建设
5、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第十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石油、化工、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等场所和设施;(三)煤炭、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邮电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设施;(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露天的大
6、型娱乐、游乐设施;(六)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区的建(构)筑物和生产设施;(七)不可移动易遭雷击的文物建筑,易遭雷击的古树名木;(A)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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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 雷电 灾害 防御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