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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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肇庆建设成为珠三角核心区西部增长极和粤港澳大湾区现代新都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和目的】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
2、、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市场主体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以及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举报并获得及时回应处理的权利。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制定完善优化
3、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六条【数字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推动政务数据的收集、分类、共享、应用和安全保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提升行政效能。第七条【积极融湾】本市应该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对接,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
4、服务协作,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第八条【容错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S)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政务服务第九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本市推行新开办企业全流程
5、“一网通办、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或者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税控设备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探索推动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备案)登记与其他涉企事项变更联动办理,提升办事便利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市场主体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市场主体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市场主体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
6、结果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事项、资质证明等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并推动相关事项实现跨区域办理。第十条【住所登记】本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第十一条【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广东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并联办理相关事项。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
7、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第十二条【全肇办服务】本市依托粤商通设立“全肇办”涉企移动网上政务服务专区,实行产业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涉企法律法规政策查询、产业用地查询、金融服务、中介服务、信用查询、电子证照和投诉建议等一站式服务。第十三条【多报合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第十四条【电子证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
8、签名,并规定证照、签章等电子材料具体业务应用场景,推动电子证照、签章互认共享。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容缺受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报材料、次要申报材料、容缺补正时限等内容。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行政机关在收到书面承诺后,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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