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产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1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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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产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1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当前,嘉兴正奋力打造长三角核心区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推进新制造“555”行动,培育发展“五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即现代纺织产业集群、新能源产业集群、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汽车制造产业集群及智能家居产业集群。2020年12月,嘉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嘉兴市“五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实施意见,细化各产业集群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方向、产业布局、实施路径等。嘉兴市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先进制造业产业重点研发领域,组织编写“五大”重点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系列指引。在指引编写的过程中,
2、嘉兴市税务局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的要求,坚持“想企业所想、解企业所需”,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相关企业和事务所共同参与重点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系列指引的编写和修订,切实发挥税收服务职能,解决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本系列指引仅旨在方便读者查找和充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是税收执法或申报享受政策的直接依据。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依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由于编写的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2021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新能源产业研发概述1第二章 研发费加计
3、扣除政策与企业研发活动22.1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22.2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基本流程32.3 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42.3.1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52.3.2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52.3.3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62.4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62.4.1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62.4.2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6第三章 新能源产业领域企业研发活动中的税务处理83.1 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及差异比较83.1.1 人员人工费用83.1.2 直接投入费用93.1.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113.1.4 无形资产摊销113.1.5 设计试验等费用123.1.6 其
4、他相关费用123.2 企业各阶段研发费用归集133.2.1 立项阶段131.1.1 究阶段213.2.3 开发阶段243.2.4 后续跟踪阶段283.3其他情况的税务处理293.3.1 不同研发形式下的加计扣除政策处理指引293.3.2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313.3.3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323.3.4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333.3.5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333.3.6 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333.3.7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343.3.8 特殊收入应扣减
5、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43.3.9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353.3.10 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353.3.11 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363.3.12 共用的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处理指引37第四章 企业申报表填报指引394.1 企业申报享受基本流程3942申报享受方式394.3 申报表填列样式394.3.1 一般企业394.3.2 高新技术企业434.4 其他应注意事项484.4.1 研发费加计扣除为享受时点484.4.2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优惠无需报送归集表和汇总表494.4.3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
6、除政策494.4.4 叠加享受税收优惠的处理49第五章 企业申报后的注意事项515.1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515.1.1 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515.1.2 企业享受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525.2 研发项目异议鉴定525.3 追溯享受规定53第六章新能源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案例解析546.1 立项阶段546.1.1 立项背景546.1.2 项目可行性研究556.1.3 立项决策556.2 研究阶段556.2.1 需求调查566.2.2 研发目标566.2
7、.3 详细设计566.3 开发阶段566.3.1 攻克技术难点566.3.2 样品及测试576.4 后续与跟踪576.4.1 试用与改进576.4.2 申请专利586.5 费用归集与申报享受加计扣除58第七章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常见问题607.1 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607.1.1 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607.1.2 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617.1.3 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己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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