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青年干部培养方案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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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系统青年干部培养方案4篇为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推进税收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实现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征管改革目标,天柱县税务局五举措加快青年干部的培养。组建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提升青年政治理论素养。该局把青年干部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干部教育培养的重点来抓,制定了青年干部培养规划、实施方案,成立青年干部培养工程领导小组、组建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明确学习目标任务、内容范围、方法技巧,注重对青年干部的思想引领,筑牢理想信念根基。组织新人入职仪式,弓I导青年做好职业规划。新录用公务员是税务新兵,是税务新生力量和栋梁,为引导新人开启税务职业生涯规划,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该局精心组织2023年新
2、录用公务员入职仪式,作入职宣誓和廉政勤政谈话,请新人自我介绍自我展示,老同志对新人授装(税务制服)等活动,让新人增强了归宿感和自豪感,激发了责任心和进取心。开展师傅带徒弟帮扶,促进新人快速进入角色。针对新人思想活跃,谦虚好学但经验不足的特点,该局采取师傅带徒弟、领导带干部、先进带后进等教育培训方式,制定学习方案,签订师徒协议,明确师徒名单和教学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结对帮扶和手把手教学,教师节组织谢师活动,让新人较快掌握岗位技能,进入角色实施练兵比武活动,加快专业人才培养。为培养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湛、能力突出、奋发有为的高素质青年税务干部,打造五能(能干、能管、能讲、能写、能协调清年才俊秀。
3、该局定期组织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鼓励青年干部参加省州级人才库选拔和副科级领导干部竞争活动,及时发现和培养税收业务各系列的青年才俊,有意识培养副科级后备干部。同时,对新人进行三个月一期的轮岗学习,利用学习强国学习兴税等平台进行学习测试,下达工作信息、调研等文稿写作任务。鼓励青年干部参加三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考试,到税收征管一线或帮扶村驻村或跟班上挂锻炼,磨练他们的意志。开展文明创建和考核使用,激励新人潜能动力。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五四红旗团支部青年标兵等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党务工作者等评选活动。强化绩效考核和数字人事评选结果运用,奖勤罚懒,树立典型。对
4、优秀的青年干部大胆提拔为股级干部或担当重任,以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青年干部奋发向上。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系统整体依法行政水平及执法质量,根据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干部培养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制人才是指能熟练运用财经、税收、会计、审计及其他涉税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本系统内复杂行政法制事务的专家型、复合型的专门技术人员。第三条法制人才选拔是指对系统内拥有财经、税收、会计、法律等一般知识的人员,经过个人申请、组织筛选等程序,将其确定为法制人才培养对象(法制学员)的活动。第四条法制人才培养是指对系统内拥有财经、税收、会计等一般知识的人员通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
5、训或对拥有法律类一般知识的人员通过专门的财经、税收、会计知识培训,使其成为专家型、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训活动。第五条法制人才培养旨在利用高校优质理论资源、本地区社会实践资源及本系统内优质实务资源,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宏观视野、综合执法能力、应对复杂法务事项和创新法制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第二章法制学员选拔条件及名额分配第六条法制学员选拔面向扬州市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市直各单位,各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市局人事处、教育处、法规处联合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第七条法制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及业务综合素
6、质与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在税务系统工作满3年且近三年内公务员考核在称职以上;(2)专业类型或学习经历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学土学位),所学专业为法学、会计、财经、税收或相近专业;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非法学、会计、财经、税收类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专业等级考试征管类或稽查类中级以上证书;(3)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经单位特别推荐的优秀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第八条法制学员名额计划为50名左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6名,市直单位各2名,机关处(室)3名。第三章课程设计及学
7、制安排第九条课程设计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适应税收法制工作实际为统领,分为专业理论及实务两方面。理论课程从国家规定的税务硕士课程、法律硕士课程、国家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课程、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课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中选取;实践课程按本系统征管、稽查、评估、案件审理、执法督察、行政复议(应诉)等业务需求设置。第十条学制为三年,学习形式采用集中授课、实践课程老师指导实践与法制学员自学相结合,学员提前完成相应学分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毕(结)业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结业)。第四章导师组成及人才培养第十一条聘请江苏省内高校及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所授课程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课
8、程相同或相近的人员担任理论课程导师;聘请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大中型企业和本系统内乐于从教、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在业务上被社会(群众)公认的人员担任实践课程导师。法制学员应按自己的研究旨趣从理论导师库中自主选取论文指导老师,被选导师应认真指导学员完成相关学业,一名导师原则上不得指导超过三名法制学员,市局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剂。实践类导师由市局统一分配。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按照缺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结合学员录取时所适用的录取条件,采取分类、分级管理。市局人事处、教育处、法规处将分别与学员协商制定适合其自身发展的三年培养方案二第十三条分类管理按下列方法进行:对已经取得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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