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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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
2、策约束机制,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第三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和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第四条以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第二章评标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3、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反映评标讨论中的焦点分歧。(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受招标人邀请作为评委代表列席定标委员会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情况。第六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三章定标第
4、七条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第九条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招标人的清标和前期考察结果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
5、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第十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方法。定标方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
6、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
7、实的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清查核实。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形成清标与考察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有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并以随机方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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