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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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工作,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基础信息采集、从业承诺履约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发布、调整等工作的统称。信用评价分省、市(州)两级。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
2、员,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评价结果由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各自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包含非持部证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资质延续、资质变更、资质增项升级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从业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第二章评价职责及分工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实
3、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二)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监理信用评价子系统,满足省、市(州)两级评价需求。(三)以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参评项目标段及参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四)组织对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发布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将省级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第六条省级行
4、业发展机构具体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省公路事务中心参与普通国省道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对抽检的普通国省道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两介。省水运事务中心参与水运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对抽检的水运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省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参与高速公路、省管水运项目的评价基础信息汇总、审核等工作,并按职责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价;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省交通造价管理站参与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对抽检的高速公路、省管水运项目和普通国省道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
5、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第七条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水运等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并负责对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按要求审核、汇总并公示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二)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监理企业和监理
6、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在发布后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二)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参评项目及标段,及时填报建设单位管理层面有关参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第九条参评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为:(-)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二)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向项目建
7、设单位报送信用评价资料,附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三)及时接收、查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建设单位推送的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信用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评结果、评价依据等进行初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第三章评价对象及范围第十一条评价年度内,凡实施监理制度、并已列入交通质安机构监督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及附属工程(房建、机电等)应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范围。在前款参评项目中,纳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要求为监理合同额5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水运工程项
8、目应为年度有效工期不少于3个月或一半以上合同工期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水运项目,公路水运机电工程项目应为当年或次年交工的项目。第十二条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该纳入省信用评价范围(以发文日期为准计入当年信用评价):(一)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二)重大质量事故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三)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第四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十三条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具体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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