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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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工作规范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辖区内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出口宠物食品不适用
2、本规范。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瑟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三)职责浙江局动植物监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动植处”)主管浙江局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本辖区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注册登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注册登记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来
3、自所在地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条件申请注册登记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3)H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4.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度;(2)人员培训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5.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浙江局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二)注册登记程序1.申请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5、件);(4)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企业必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5)涉及环保要求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注册登记条件中规定的管理制度;(7)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8)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9)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2 .受理分支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见附件2),根据下列情况在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见附件3、4)通知申请人:(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
6、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3 .评审与批准(1)分支局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见附件5、6)(2)评审组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分支局审核,分支局在10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3)准予注册登记的,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上报浙江局动植处;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
7、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附件7);4.证书发放(1)浙江局动植处在收到分支局上报的注册登记信息后,对注册登记企业进行统一编号,并将编号信息通知分支局;(2)分支局制作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附件8,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在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后10日内送达申请企业。(三)注册登记有效期及换证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工作规范中申请部分的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所在地分支局按照注册登记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注册登记变更1 .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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