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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验收与运行维护,保证建设质量,规范验收行为,明确运行维护职责,最大限度发挥防灾减灾效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河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和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本办法主要针对非工程措施项目,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执行,并可进行适当简化。第三条建设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财政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2、制定。第四条验收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1223-2008)、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S1588-2013),水利通信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1/T694-2023),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指导意见(2013年10月)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和特点,制定。第五条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S1715-2015),结合河北省山洪灾害防治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第六条河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验收与运行维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有涉密要求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
3、有关保密规定。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一节组织管理第七条非工程措施项目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气象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统一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总结评估和竣工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合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山洪灾害普查、危险区划分和预警指标确定等工作。气象部门负责配合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山洪灾害普查、危险区划分和预警指标确定等工作,并负责组织项目气象信息共享系统(气象部分)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第八条项目实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项目
4、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第二节职责分工第九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地方负责制,省、市、县三级分级负责。第十条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统筹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作,包括:(一)落实省级项目建设资金,合理安排各地年度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二)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要求;(三)审查和批复省内各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和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四)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地方进行责任追究;(六)组织实施
5、省级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第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作。具体承担项目相关前期工作、施工管理、资金管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等,具体包括:(一)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编制本辖区内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进行具体管理,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及时开展建设项目各部分的验收工作,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三)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守资金支付有关程序和规定,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四)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6、,按规定开展审计。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追究责任。第三节前期工作第十三条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就近连片”的原则确定实施区县名单。按照省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组织编制省级山洪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省级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和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巩固提升方案等,其中年度实施方案和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程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预警平台巩固提升方案必须单独编制,且
7、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编制县级山洪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非工程措施设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和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初步设计报告等。其审查、报批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第十五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需满足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要求、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山洪灾害专题数据库表结构及数据上报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需满足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要求和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技术规范(S1778-2019)等技术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第十六条在实
8、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成果,同时加强同水文、气象、国土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第四节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第十八条项目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公司、厂家、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第十九条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是制定山洪灾害防治措施的基础。对于水文基本资料收集处理、历史洪水调查、河(沟)道控制断面测量、地形测量等技术要求高、专业性
9、强的工作各级项目主体要确定技术支撑单位,并配合做好调查评价工作。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程序确定好设计单位、实施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项目的设计、实施、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同时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省级应统一专业性较强、信息共享要求高的各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及软件的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监测预警平台软件,确保与前期建设内容标准兼容统一,保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同时需按照要求,落实相关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认证。第二十二条用于非工程措施项目的水文、
10、气象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必须符合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的要求,同时满足自主可控要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专用产品,须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须履行报批手续。重大设计变更按原报批程序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主体组织审查确认,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重大问题处理措施、实施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参与项目建设
11、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第二十四条涉及到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相关工作,避免发生社会风险。第二十五条项目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验收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七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包括合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县级项目竣工验收由所在市水务局主持,省级项目验收由水利厅主持。对于不包括子项目的单一项目可简化
12、验收程序,只进行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不能改变。第二十八条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县级项目竣工验收由所在市水务局主持,省级项目验收由水利厅主持。对于投资规模不大的项目可简化验收程序,只进行合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依据、内容、程序和要求等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1223-2008)规定。第二十九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和项目变更文件等;(三)项
13、目合同文件(四)主要程序、数据和硬件技术说明书等在内的项目实施过程详细技术文件。第三十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二)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三)检查项目是否满足设计指标和合同要求;(四)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生产应用的条件;(五)检查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六)检查项目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七)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第三十二条验收结论应经三分之
14、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三十三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应在检查与测试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山洪沟项目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由验收工作组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做出明确结论,其成果性文件为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验收工作组成员需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第三十四条省水利厅防御处负责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节检查与测试第三十五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形成检查与测试报告,报告附件包括检测项目汇总表和检测记录表,检查测试报告格式见附录。第三十六条验收工作组应在非工程措施项
15、目验收时对检查和测试的结果进行确认,并可根据需要对系统进行抽检、抽测或现场运行演示。第三十七条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与项目有关的配套土建工程应全部竣工,并符合设计要求;(二)各类设备的安装与运行环境应达到设计要求;(三)各类硬件设备、设施的采购或建造完成并安装到位,通信,网络连接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四)各类数据库和软件安装部署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五)各类商品硬件、软件的配套文档齐备,开箱和安装检查记录完整;(六)项目建造或开发的硬件、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测试过程文档齐全,软件设计、开发与测试文档符合GB/T8567等相关标准要求。第三十八条非工程措施项目的采集监控设施、设备及系统检查参照S161以及水文工程监控设施、设备和组网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通信设施、设备及系统的检查参照S1439进行;网络设施、设备及系统的检查参照S1434进行;服务器硬件、存储设施、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及各类工具软件的检查应根据设计要求及产品说明书进行;项目开发应用软件应根据需求分析及确认报告,参照国家软件工程系列标准检查其设计、开发与测试过程是否规范。第三十九条非工程措施项目测试应制备完整的记录,并有产品提供(开发)方、监理方、项目法人和用户代表签字。涉及到专业水利计算模型的系统还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并在测试记录签字。第三节合同完工验收第四十条合同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