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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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省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的水行政处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不予行政处罚包括“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2、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条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正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后教育规范,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行政指导、约谈提醒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者杜绝违法行为,强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意识。第五条适用“首违不罚”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同类型违法行为;(二)危害后果轻微;(三)及时改正。已主动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第六条适用“轻微不罚”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简单、性质一般、情节轻微,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不属于
3、法定禁止性行为。(二)及时改正。已主动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对水事秩序和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已主动缴纳;(六)对水工程设施、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水土保持、水资源等方面危害程度较小;(七)造成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八)符合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清单所列具体适用条件;(九)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第八条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如
4、对河道行洪影响轻微,对河势稳定、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影响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一)在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水行政处罚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第十条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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