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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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水运口岸资源配置,提高口岸开放整体效益,推动江苏港口口岸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以及江苏省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正式对外开放满1年的码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综合评价以及结果应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是指码头在对外开放运营发展、效能水平、绿色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第五条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数据主要来源为查验部门监管信息、行业公开信息等客
2、观数据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第六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南京海关、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连云港海事局联合开展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省商务厅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成立考评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评价工作。(-)省商务厅职责1)组织开展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工作;2)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系统;3)组织绩效评价数据、材料、结果的审核裁决;4)开展评价结果发布和应用。(二)考评小组成员及职责1)考评小组由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南京海关、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连云港海事局组成;2)对绩效评分结果进行分
3、类审核确认;3)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进行审核确认。(三)第三方机构职责1)协助开展数据、佐证等材料的审核工作;2)协助开展绩效评分的分类统计工作;3)协助开展加减分项、一票否决的审核确认。第八条考评小组成员单位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对开放码头安全、环保等方面提出的通报结果和问题处理意见,纳入全省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第九条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审核、等级评价、结果发布四个环节。口岸管理部门、查验部门、码头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时限要求做好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符合逻辑。第三章指标体系第十条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遵循科学合
4、理、导向引领、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合理。采用定量评估为主、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式,评估数据要客观易获取,评估程序规范可操作。(二)导向引领。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指标体系,引导各口岸提高开放码头管理运营服务水平,通过差别化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促进开放码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整合。(三)分类管理。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码头的差异性、可比性,采取分类分级评价方式,体现码头运行管理实绩,实现分类指导提供依据。(四)公开透明。强化评价管理,落实评价责任,规范评价程序,公示评价结果。第十一条根据不同主营业务类型,将全省开放码头分为散杂货、集装箱、危化品、修造船(胭装)四类评价。综合类业
5、务的码头按照占比最大主营业务类型进行归类,其余货种按行业规范标准换算后参与评价。第十二条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含运营发展、效能水平、绿色安全3大类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分别细化设定若干二级指标。通过加权相加各级指标分值确定各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的综合得分。(-)运营发展。主要考核开放码头外贸货物吞吐量及同比增速等方面情况,引导开放码头提升运营发展水平。(二)效能水平。主要考核开放码头运营质效,引导开放码头提升运营效率和综合效益水平。(三)绿色安全。主要考核开放码头安全管理、绿色环保等方面情况,引导开放码头提升绿色安全发展水平。省商务厅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水运口岸建设发展的要求,对
6、指标及权重系数进行调整,并于考核评价当年的一季度公布。第四章评价程序第十三条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每年上半年完成。第十四条以省级平台系统数据为主、企业上报数据及佐证材料为辅开展数据采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相关平台系统的数据采集工作,地方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企业上报数据及佐证材料的收集、录入工作。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对数据材料开展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 )对收集整理的数据材料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可靠。2 )对非权威统计数据,核对相关支撑、证明材料。3 )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4 )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
7、地方口岸管理部门,要求限期补正材料。如未能按时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相关指标不得分。省商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数据抽查和实地核查。第十六条考评小组对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根据评价规则将各类码头分为A、B、C、D四个等级。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履行公开程序,省商务厅负责将全省开放码头运营管理绩效评价结果通报至各地口岸管理部门。第五章结果应用第十八条根据评价结果,对全省开放码头进行差异化资源配置和政策引导。积极支持A级码头所属口岸对外开放相关事宜加强审核B级码头所属口岸对外开放相关事宜;督促所在地方口岸管理部门对C级码头运营管理进行限期整改,严格审核码头所属口岸对外开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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