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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保障全省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监管质量和水平,推动计量技术发展和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充分发挥计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含修订,下同)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其他地方
2、计量技术规范包括:(一)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二)测量方法、测量程序;(三)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四)算法溯源技术方法;(五)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负责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省计量技术委员会及其下设各专业(用)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开展技术规范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宣贯培训等工作,承担归口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第五条制定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我省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
3、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六条制定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具有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应用计量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有利于维护公平高效的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不得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重复或冲突。第七条技术规范及外文受到版权保护,省市场监管局享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版权。第八条鼓励将具有一定先进性、科学性、引领性,实施效果好,可以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的技术规范,按程序申报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二章立项第九条省市场监管局依据
4、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管理需要,围绕计量技术规范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强化计量技术规范对关键领域的支撑,提出技术规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说明制定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第十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请书和技术规范草案。项目申请书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制定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三)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四)与国内外相关技术文件的一致性
5、程度;(五)实施技术规范条件、进度安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六)相关技术规范查重、查新情况等。第十一条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对决定予以立项的技术规范,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市场监管局正式批准立项。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制定技术规范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现有国家、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或标准能够解决相关问题;(三)已列入国家、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的;(四)技术方案不成熟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五)通用性不强,具有排他性,妨害市场自由竞争的;(六)其
6、他不符合立项条件的。第十四条在执行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市场监管工作或产业发展急需的,可以增补;(二)不再适宜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应予撤销;(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计划符合立项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公示。第十五条调整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相关技术委员会提出,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的,相关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原计划实施。第三章制定第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批准下达的技术规范制定计划,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成立技术规范起草组,负责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
7、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起草组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由熟悉本专业计量业务,有较好文字表达能力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一独立法人单位的起草人一般不超过3名,起草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7名。第十七条制定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周期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延期。制定技术规范的延长周期不得过十二个月。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写出书面说明报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核,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项目终止第十八条技术规范制定应遵循下列要求:(-)充分调研论证,广泛研究国内外技术规范和标准,技术方案应当经过周密的实验验证;(-)
8、与各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均衡各方需求,充分考虑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实施的可行性;(三)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四)起草单位应遵循广泛原则并根据实际贡献进行署名排序,非实际参加编制人员和单位不得在规范上署名。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条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任务来源、编写依据、起草过程,与相关国内外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与相关标准的兼容协同情况,对所规定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要条款的解释,对
9、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应当说明实施技术规范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技术规范的要求、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还应列出和原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如适用,其他有关材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试验报告。针对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计量性能和通用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验证其科学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试验数据应全面、充分,且有广泛代表性;(-)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并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三)采
10、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第二十一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用适当的方式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计量技术机构、行业协会、有关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并具有较强代表性,征求意见单位一般不少于20家,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技术规范报审稿与编制说明、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附件,报送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核。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收到的报审稿和有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经主任委
11、员同意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定。第四章审定第二十四条审定以会议审定为主,函件审定为辅,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审定前1个月,将技术规范报审稿及有关材料提交审定专家。应当审定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兼容性;(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四)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五)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技术规范审定专家组成员应当从来自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机构、高校和科研
12、院所、行业组织、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在相应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并明确一人担任组长。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参加审定,民生领域的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中,可邀请社会专家、群众代表旁听。特邀代表、旁听代表不参与表决。第二十七条会议审定原则上应当取得一致同意。如需要投票表决,应当获得到会专家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由组长在审定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函件审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并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通讯单位委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当将其意见记录在案。审定意见
13、书应当经审定专家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审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审定意见和结论等。第二十八条起草单位按照审定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于30日内经相关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报批材料包含:(-)技术规范报批公文;(二)技术规范报批稿;(三)技术规范报批表;(四)编制说明;(五)征求意见汇总表;(六)审定意见书;(七)试验报告(如适用);(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九)国际相关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译本(如适用);(十)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九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技术规范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编写质量、法制性、适用性、技术性、兼容性
14、等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省市场监管局退回相关技术委员会。第五章批准发布第三十条省市场监管局对通过审核的报批材料,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总局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经复审异议成立的,省市场监管局退回相应技术委员会,由其指导起草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申请审定。第三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每年10月组织专家对当年发布的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对制定质量高、完成时效性好、适用性强的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工作经费补助款主要用于规范起草、试验验证、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技术评审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二条技术规范由省市场
15、监管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出版。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技术规范文本,供公众查阅。对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技术规范,其译文由相关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由出版机构出版。第三十三条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示例(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苏)(代号)XXX(顺序号)-XXXX(年代号)。示例(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类型地方计量技术规范):JjF(苏)(代号)XXX(顺序号)-XXXX(年代号)。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类型技术规范按发布顺序统一编号,编号不重复使用。第三十四条制定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归档。第六章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技术规范发布后,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技术规范的宣贯、推广、培训、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十六条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技术规范实施信息,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技术规范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第三十七条省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