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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人民医院党费、团费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党费、团费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共青团中央共青团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规定(中青发(1994)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费、团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三条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办承办;团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团委承办。党费、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单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党费、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2、,参照财政部指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四条党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含党办、团委及财务部门)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团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五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本总支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党办每年向院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向各党总支进行通报。党办每年检查一次各党总支党费收缴、使用及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章党费、团费收缴第六条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党员、团员有自觉缴纳党费、团费的义务,缴纳标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各党(团)总支于每月10号前收缴党
3、费、团费,具体收缴工作由财务处代办。第七条党费、团费交纳应以总支为单位,交至财务处出纳室专职出纳,党(团)总支分别填写党费收交表、团费收据,出纳复核,并留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定期与党办、团委核对收支情况。第三章党费、团费支出第八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收缴党费、团费的50%按季度上缴至上级党团组织主管部门,上缴党费、团费时,党办、团委应开具“某人民医院党费(或团费)上缴通知书”,并加盖有效印章,交由财务部门办理转账。上缴通知书内容中应包含上缴单位的全称、开户银行、上缴金额、经办人、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等信息。第九条按照上级规定,基层党委和团委可以按比例留存党费、团费,留存党费、团费的使用和下拨
4、,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全院党费、团费的使用和下拨由党办、团委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各党总支请求下拨党费、团费应先向院党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执行,党总支下拨党费的使用必须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十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十一条团费必须用于
5、团的活动,主要作为团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2)购买团务用品,如: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章等;(3)订阅中国青年、中国青年报、青年参考等团报、团刊;(4)理论学习、科技创新、公益活动、文体娱乐等必要的团建活动;(5)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员教育设施。第十二条凡用党费、团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纳入我院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第十三条党费、团费审批权限。单次报销或单个事项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须经院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党费、团费所有支出都必须经党办、团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十四条党费、团费的报支,应参照某人民医院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党费、团费的会计核算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对已发生的党费、团费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及时审核,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会计监督。对党费核算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及时整理归档。第十六条对违犯党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办、团委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某某年某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