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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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管护第四章水源与水质第五章供水与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
2、权益,改农村饮用水条件,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农村供水规划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与美丽广西建设、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统筹城乡融合发展,以城市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为重点,完善农村供水管网体系,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
3、质、同服务。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捐资,引导农村居民通过投资、投劳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第十一条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并负责工程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应当成立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的供水管理企业负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可以确定由专业的供水管理企业或者基层水利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负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第十六条运行
4、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措施,保证供水工程正常供水。第十七条运行管护主体应当为直接从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直接从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工作人员应当体检合格,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成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给予资金支持,并多渠道筹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力量
5、捐款资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质安全、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下列活动:(一)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渠以及其他影响水质安全的生产、生活设施;(二)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挖坑(沟、井、渠)、取土、采石、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五)其他影响水质安全、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第四章水源与水质第二十条县级
6、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修复、水质净化等措施,保持和改善农村供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水源涵养林保护利用规划,做好农村供水水源涵养林区划定工作,落实各项水源涵养林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保护和整治措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第二十三条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定期巡查供水水源。运行管护主体采购使
7、用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节水、安全要求。规模化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计划,其水质检测机构或者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计时整改,限期达到标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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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村 供水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