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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往来款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创造良好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往来款项是企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是企业资产、负债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等。按其基本性质可分应收款类和应付款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经营单位。第二章往来款项的共性管理要求第四条对往来款项要进行定期对账。各经营单位往来形成的债权,每年度至少确认一次,确认函须经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对方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法人公章。对于确认结果不一致的,
2、须查明原因。对因本单位原因导致的确认不符,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按公司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调整账目;对因对方原因导致的确认不符,应及时取得对方单位对对账结果的书面认可。对于往来形成的债务,各经营单位也要定期进行核对,确保公司债权债务准确属实。第五条往来款项要进行定期清理。各经营单位往来款项因无法收回或无法付出的,处置申请报公司进行审批后,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报当地税务部门审批。第六条各经营单位要建立销售和收款、采购与付款业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相互制约和监督,以防舞弊行为。第七条对已核销的往来款项要进行持续管理。对于已经进行坏账核销的债权,要参照账销案存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做好资产后续管理,
3、确保公司资产完整。第八条往来款账务处理要规范。往来款项要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基本规范进行准确归集和核算,确保账面资产反映与实际业务相符。第三章应收账款管理第九条应收账款管理详见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账销案存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第四章其他应收款管理第十条其他应收款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个人暂借的差旅费、业务费等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的款项;因单位转让股权等非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公司内部各经营单位之间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向招标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等。第十一条各经营单位不允许为关联方单位垫付款项。第十二条各经营单位不允许出现为个人垫付股权款、房款等大额资金类似款项。第十三条个人其他应收
4、款管理1、各经营单位对借款人借款手续要严格审查,对借款手续齐全方可办理借款,并加强个人借款额度管控,根据借款人所办事务进行预测借款额度,不能大幅度超额借款。2、对于个人借款前期未还清再继续借款的,必须在借款申请单上注明欠款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到期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按约定追究借款人责任。3、各经营单位财务人员至少一个季度与个人账目核对一次,并取得债务人的合法确认凭证。4、各经营单位借款人属内部职工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及时报销偿清借款,前三个月按照不低于IOOo元的额度从工资中扣除,从第四月开始,除留下月度生活费(根据本地区消费水平)外,其余款项全部扣除。扣款超过半年仍未清完欠款的,工
5、资及其他应支付给借款人的所有收入,全部扣除抵充欠款,直至完全还清。5、单位员工内部调动,借款人欠原单位借款的,原单位需出具由现工作单位代扣其工资或其他收入的函,并加盖公章发至现工作单位代为扣款以还原单位欠款;借款人不是本企业人员或单位的,要加强清收力度,经过多次催收无效,无法从其他可控途径清回欠款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对于其他应收款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形成坏账的或长期挂账的,经各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批准后,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报税务局审批处理。具体程序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坏账核销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应收票据管理第十五条应收票据核算内容: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
6、同,分为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由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十六条收到票据审核注意事项A、票据到期日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时应立即请客户更正或重开。B、所收票据非客户本人开具的,应要求客户背书。C、票面之文字记载及盖印是否清晰。D、核对金额与应收账款对账单是否符合。第十七条权责单位审核应收票据时,应留意以下重点:A、营业单位所收回票据的票期如超过交易条件,应要求营业单位与客户协调更改。B、若发现有客户更换票据付款银行,应查证其原因。第十八条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应收票据,并登记台账,及时将到期票据交由银行进行兑现,并按月进行盘点与会计核对应收票据明细。第十九条退票处理:票据发生退票时,或因客户存
7、款不足,收票单位应立即要求客户交涉重新开票,或采取其他必要之行动。第六章预付账款管理第二十条预付账款主要核算内容包括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企业(保险)预付的赔付款等。第二十一条预付账款须进行适当的岗位分离:付款审批人员不能办理寻求供应商和索价业务;审核付款人员、付款人员、记录应付账款人员应进行岗位分离,以防止舞弊发生。第二十二条预付货款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防止企业多付或有不必要的预付款发生。第二十三条各经营单位对于款已付但货未到或服务未提供等情况,财务人员须及时催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对于货物长期不到及服务长期未提供的,财务部门须提出报告经
8、各经营单位领导批准同意转挂个人账或转由法律部门进行清收。第七章应付账款管理第二十四条应付账款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及因技术改造发生的设备款、工程款等发生的债务。第二十五条采购审批人员、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储存人员、财会记录应实行岗位分离,以防止串通舞弊。第二十六条应建立双方定期对账制度,以防止双方业务人员串通舞弊。第二十七条各经营单位要加强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应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及时付款。第二十八条各经营单位财务人员对收到供应商填开的发票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发票数量与入库单是否一致,执行的价格是否正确、真实等。第二十九条各经营单位财
9、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发票登记应付单位往来明细账。对于货已到发票未到的业务,应根据合同价或市场价进行暂估入库,待发票收到后红冲暂估入库,再按发票实际金额办理入库。第三十条各经营单位对于由于技术改造形成的应付账款,按照技改项目财务规范核算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第三十一条定期分析应付账款,规定付款流程,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配合,在企业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先付有折扣的货款。第三十二条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年末与往来单位核对应付款余额,如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对长期无人追索的款项应进行调查,确属不需付的账款,制定应付账款清理计划,由相关责任人提交书面说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集中
10、进行清理,及时转入收入。第八章其他应付款管理第三十四条其他应付款核算范围,主要包括收取的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租赁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暂收的款项等。第三十五条其他应付款管理应实行岗位分离。房屋、设备、场地等的租赁人员、审批人员、记账人员实行岗位分离;废旧物资、材料、包装物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等实行岗位分离。第三十六条各经营单位须根据当事方提供的合法票据,及时付款。每年度终了,对其他应付款余额逐笔加以清理,对于应付而不需支付的款项,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可将其确认为收入。第三十七条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费用应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付款,不得延付、拒付。第九章应付票据管
11、理第三十八条应付票据是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第三十九条单位签发商业汇票,除按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以外,另应在备查簿中作出补充登记,包括应付票据的种类、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第四十条各经营单位须建立应付票据管理台账,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第十章预收账款管理第四十一条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第四十二条单位在收款的同时,要落实货物的供应和劳务的提供情况,及时办结款项的结算手续。第四十三条预收账款自预收对方单位款项之日起须随同应收账款一起进行预警台账管理。对于预收账款不多的单位可直接计入应收账款进行核算。第十一章检查监督第四十四条企业财务和审计部门是应收应付款项监督的主体。第四十五条财务部门须设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往来款项的监督、检查和分析,并按季定期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报告。第四十六条审计部门监督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现象,是否存在多付少付现象,并对付款内控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2000年12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