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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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监督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
2、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第二章监督主体及事项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3、;(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监督重点第六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以可能产生生态破坏的六类人为活动为重点:(一)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石、采砂);(二)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三)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四)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五)道路等交通开发建设;(六)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人为活动。第四章监督制度和方式第七条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的联动会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
4、红线评估调整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通过调阅资料、查阅台账、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涉及需要整改的问题时,原则上不得“以调代改”“以调代处”“以调代罚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提供的红线成果,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库,确保监督与划定范围一致。第九条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按照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
5、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42号)执行。第十条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指导和严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五章监督监测和生态状况评估第十一条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建设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监测结果与国家和地方数据共享。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本行政区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地面监测等科技手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加密监测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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