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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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晋交科技发20232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省厅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山西省关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科技项目计划或由省厅立项,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按经费来源可分为省厅计划科技项目、省厅重点科技项目、建设科技项目、企业自筹资金科技项目4类。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与立项、组织实施、验收、成果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第四条厅科技处是省厅科技项目
2、的归口管理部门,以我省交通运输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公益性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重点,发挥把握方向、系统布局、牵头组织、跨界集成的协调作用。科技创新重点由传统公路工程领域向数字交通、绿色交通等方向倾斜。厅机关各处室、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企业等负责科技项目申报、实施等工作。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企业,应经主管单位推荐,开展科技项目的申报、实施等工作。第五条对重大科技项目,积极探索实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科技管理方式。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六条省厅计划科技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省厅计划科技项目为2023年前立项的省厅科技项目,2023年后不再新立计划科技项目,待已立项计划科技项目全部
3、完成验收后,该类别自动取消。第七条省厅重点科技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省厅重点科技项目,是指省厅急需、行业急盼、业务急用的科技项目。由省厅业务处室会同相关单位和专家凝练项目,由业务处室作为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后提交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立项,由厅财务收费管理处向省财政厅申请预算,经费列支厅机关。为掌握行业科研动态,便于成果登记统计,该类项目经省厅会议通过后,由申报单位向厅科技处登记编号。申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双方具体权利与义务通过另行签订任务书(合同)予以约定。第八条建设科技项目和企业自筹资金科技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建设科技项目
4、是指经费来源为在建工程研究试验费,由在建工程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的省厅科技项目;企业自筹资金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科学研究实际进行申报,且经费来源全部为企业自筹的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和工作实际需要随时申报,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厅受理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核准立项批复。项目预期成果及研究时限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省厅将结合评审意见,在下达核准立项文件时,明确考核指标及项目有效期。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按照谁申报、谁实施、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突出申报单位(部门)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立项后,申报单位即为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执行、组织推
5、进、经费管理、配套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成果等负责。第十条科技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实施单位研究期限内在编、在岗人员,同一阶段只能主持一个项目的研究,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负责人,且作为项目参加人员同时参与承担的项目数(含主持的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之前已承担厅科技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申报新的科技项目。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立项后60日内,完成科技项目研究大纲的编写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按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大纲文本应报省厅科技处备案。实施单位按照大纲评审意见,按期完成研究工作。第十二条科技项目的考核指标、项目有效期等事项需要作调
6、整和变更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由实施单位按行文程序报省厅主办部门核准备案。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第十三条省厅计划科技项目过渡期内,科技项目补助经费的拨款一般按照“N+1”原则进行拨付,根据研究年限分批拨付,通过验收后,在下一年度计划中,拨付最后一批经费。待已立项省厅计划科技项目全部完成结题验收后,取消省厅补助经费机制。第四章验收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由实施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省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等有关文档(含电子文档)供省厅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的,省厅在60日内,组织专家对
7、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后按程序再次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并报省厅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且一般情况下,只能延期一次。第十五条科技项目验收以立项文件/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完成情况、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科技成果应用、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工作由省厅邀请从事该专业领域的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无省厅补助经费的项目不安排财务专家。验收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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