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违反审计法的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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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I如何把握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典型案例】马某,中共党员,A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2019年4月,收到A市审计局关于对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审计通知后,马某担心2018年单位违规发放过节费10万元的行为被审计发现,于是安排财务人员将涉及该10万元的记账凭证予以转移,并篡改了相关账簿记录。A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情况,随即移送A市纪委监委处理。据此,A市纪委监委对马某立案审查调查。【分歧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的规定,构成职务违法没有争议,但
2、对于如何在审理报告中体现该违法事实并适用条款给予处分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身为党员和单位“一把手,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篡改了会计资料,根据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要求,应追究其纪律责任及监察责任。违纪部分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条款,在审理报告“违反党的纪律”部分体现该事实。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分表述以上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同时构成职务违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工作要求的规定,给予
3、其政务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是典型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理报告应突出该本质特征。因此,应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分表述该行为事实,明确其违反了审计法相关规定,构成职务违法。同时,该行为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在审理意见部分,应直接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评析意见】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是从条规性质角度来看,为突出党纪特色,贯彻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要求,2015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不再包括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而是通过在总则中增设纪法衔接条款的方式对违反刑法和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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